在2020第十一届中国钢铁发展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一级巡视员吕桂新就完善钢铁产业置换办法、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做了汇报,同时也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吕桂新认为,今年上半年,面对疫情影响和复杂严峻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钢铁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全行业深入思考和探讨。他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一、产能置换是推进钢铁工业调整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工信部牢牢把握严禁新上、扩大钢铁产能项目,对确有必要新上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为此2015年4月工信部出台了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7年又重新修订发布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年337号文)。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中国钢铁协会的统计,截止到2019年底,全国新建炼铁产能是2.46亿吨,炼钢产能是2.76亿吨,退出炼铁产能2.81亿吨,退出炼钢产能3.05亿吨,累计减少炼铁产能3498万吨,炼钢产能2879万吨,炼铁和炼钢平均置换的比例分别为1.14:1和1.1:1。
总体来看产能置换的确是一个好办法:
一是推动落后产能稳妥退出,置换办法采用清单化管理方式,有效防范了僵尸企业和已淘汰产能死灰复燃,为过剩产能的稳妥退出和新建产能的有序衔接提供了通道。
二是有效巩固化解过剩产能的成果,置换办法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产能置换比例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减量置换有利于实现控制产能总量、遏止盲目扩张的。
三是推动钢铁产业布局优化。产能置换促进了产能的跨区域流动,尤其是促进了产能严重过剩的地区的钢铁产能有序对域外转移。缓解了日益严峻的资源能源承载力不足、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四是有利于促进短流程炼钢工艺有序发展。置换办法规定了短流程电弧炉炼钢等量置换的优惠政策,引导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和有序发展。从已公告的产能置换项目来看,新建电炉钢产能7110万吨,占新建炼钢产能的比例25.8%,远高于当前我国电炉钢10%的占比。
五是装备技术的提升,通过产能置换、建设新项目,钢铁行业整体装备水平得到明显的提升,淘汰了一批小高炉,小转炉。比如说像1000立方米的高炉、100吨以上的转炉,产能占比较2015年分别提高了6.5%和10%。
六是推动钢铁行业兼并重组,近年来各地涌现了一批企业,通过购买钢铁产能的方式整合中小企业产能,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行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的长效机制。在严禁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之间进行产能置换,是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充分市场在配置资源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产能置换的办法需要继续坚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二、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产能置换的办法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执行不太严格。在产能置换实际过程中存在包括法院查封设备、企业不配合、地方审核把关不严的等情况,致使产能置换不能按照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从而出现“以停代关”、置换方案制定不合理、未履行产能公示公告程序而先行建设等一些不规范现象,增加了新增产能的隐患。
2.监管存在漏洞。由于钢铁产能行情见长,一些地方和企业精打细算,诸如机型熔炉,一炉多分时有发生,玩数字游戏,加大了监管的难度。有的企业还存在以铸造生产铁合金打政策擦边球,弄虚作假的现象,监管工作未能及时跟进。
3.产能司法拍卖关系不顺。近两年来多地发生了法院强制拍卖钢铁产能的事件。从目前已经实施的钢铁产能司法拍卖案例来讲,由于未统筹好去产能、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致使拍卖后的产能置换难以落地,甚至存在将已经列入国家去产能的产能进行拍卖的情形,如果被拍卖的产能不能发及时拆除到位,会造成新的风险。
4.落后于行业的发展。随着行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出现产能降低、产量增长的矛盾现象。在行业减量化发展的大趋势下,进一步提高产能置换比例就有了现实的需要。2019年全国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粗钢产量占比仅为36.8%,仅比十二五末提高了2.6%,在当前行业迎来兼并重组的重要窗口期,产能置换政策在提高行业集中度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
三、抓紧修订完善产能置换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今年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暂停公告新的产能置换方案和备案新的项目。这是新的钢铁方案和备案新的钢铁项目,此通知出台已经半年有余,对行业的影响很大。为落实好党中央“六保六稳”的决策部署,促进钢铁平稳运行,有必要尽快修订出台新的产能置换办法。为此,针对行业关注的一些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工信部多次组织研究行业协会,研究咨询机构、钢铁企业相关的专家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重点深入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置换办法。新办法按照全面收紧收严、差别化精准施策、查漏补缺、健全完善等原则,充分考虑到以下9个方面:
1.重新鉴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考虑到2+26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及汾渭平原是钢铁产能的集中区域,应对行业环保治理和布局调整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推动钢铁产业布局优化,倒逼重点地区钢铁产能向域外转移,结合当前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新形势和新要求,工信部考虑将环境敏感区域调整为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其范围由原来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扩大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文明示范区、以及长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等区域的钢铁产能的总量和新建钢铁项目提出了工作要求。
2.明确退出产能的认定标准。为避免出现各地报备国务院的底单产能出现可能与置换办法所换算的产能不一致,规定退出产能数量以2016年国资委和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的产能和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备案产能进行核定,使产能置换与去产能工作紧密衔接。为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倒逼不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低效产能尽快退出,有必要对僵尸产能加以限制,同时为避免非钢铁行业的产能浑水摸鱼,我们已在原来“六个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严,将僵尸企业和铁合金用于不可置换的产能范围。
3.进一步加严置换比例,在当前钢铁行业步入减量发展的大背景下,产能置换比例的设定必须保证项目实施后,产能得到有效控制。不能出现名义上产能减少、实际上产量增加的怪现象,为此工信部已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比例在不低于1.25:1的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他地区也进一步提出具体的减量置换比例。
4.差异化精准施策。为提升行业集中度,已经完成实际性兼并重组的企业,在产能置换比例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为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和非高炉炼钢的发展,促进工艺结构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对企业内部提出的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的项目,以及利用现有的电炉置换新建电炉的项目,对炼钢产能仍可实施等量置换。对于退出的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非高炉炼铁的项目,炼铁产能可以实施等量置换。对于同一厂区内不涉及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果坚持减量置换,企业冶炼设备将越置换越小,不利于设备大型化发展,因此从实际出发,下一步也准备考虑对这种情形执行等量置换。
5.完善全过程的监管。为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产能置换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新增钢铁产能,已规定在置换方案公示前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由省级工信部门委托具有冶金行业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别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核实产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建设项目批件的一致性,评估通过后才可继续进行。为压实产能的项目和参与单位的责任,对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涉及咨询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6.明确司法拍卖钢铁产能的工作程序。钢铁产能的司法拍卖是随着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进一步明确规钢铁产能司法拍卖的有关规定。规范其适用范围及相关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好各级法院的作用,为依法依规进行钢铁产能拍卖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7.强化政策的可操作性。为避免一炉多分带来的监管难,已明确规定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严格控制受让企业数量,对同一台冶炼设备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的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的为准,相关置换设备必须按照要求拆除到位。
8. 将产能换算表调整为建设产能核算表。现行产能换算表中各炉型对应的产能与实际情况基本符合,已不再对具体的炉型数字做出调整,有利于保持产能核定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为了与《产能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有效衔接,工信部删除了换算表中限制类的炉型,将产能换算表优化调整为建设产能核算表。
9.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产能置换政策暂停前,全国正在公示阶段和已经完成公示公告的产能大约2000万吨,为有利于行业稳发展、稳预期,将政策调整的不影响降至最低,已对产能置换政策暂停前已经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公示公告且无异议的产能方案可按照原来的办法继续执行。下一步,工信部将在进一步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铭记行业共识、尽快出台新的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信部相信修订好办法、执行好办法,将有利于新形势下更好的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优化区域产能部署,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的发展。 |